剛剛公布不久的修訂后的《義務教育法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(guī)定“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,不得歧視學生,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、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,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?!睂W生實施體罰是違反《義務教育法》的行為,是違法行為,應該受到法律制裁。開辦這個學校的人,首先就沒有法制觀念,同時也是不懂得教育規(guī)律的人。據(jù)說此人還是師范學校畢業(yè)。這只能怪我們這些辦師范教育的人沒有把她培養(yǎng)成一名合格的教師。
前不久,《光明日報》兩名實習記者采訪我,問到,法律為什么要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?有些國家現(xiàn)在還沒有廢除體罰,我國這樣規(guī)定是否超前了?我的回答是:
首先,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,我國的文化本來應該是人類最先進的文化。我們的教育要尊重人權、尊重人格。人權包括了生存權、受教育權等等許多內(nèi)容,但其中使每一個人都能有尊嚴的生活是很重要的。體罰或者像吃黃連、辣椒等變相體罰,包括用鄙劣的語言辱罵學生,這都是有損于學生的人格,有損于人的尊嚴的行為,違背了基本人權的要求,嚴格禁止是非常必要的。
第二,采用體罰的方法,不符合學生成長的規(guī)律,不符合教育的原則。今天的教育強調(diào)學生的主體性,就在于啟發(fā)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。體罰只能壓制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,更不用說培養(yǎng)學生的創(chuàng)造性了。同時,體罰對學生的心理有很大的傷害。學生屈服于暴力,可能一時表現(xiàn)得很聽話、很順從,但過后他可能會更具反抗性;有時還會對別人施加暴力,形成了扭曲的心理。
第三,體罰有損于良好的師生關系。良好的師生關系是巨大的教育力量。師生關系破裂了,學生就不愿意再向老師學習。這個問題在當前教育現(xiàn)實中非常嚴重。不少教師不是不會教課(有足夠的知識),而是不會教人,常常傷害學生的自尊心,從而使學生不愿意學習。
第四,體罰是培養(yǎng)奴才的方法,不是培養(yǎng)自覺的社會主義新人的方法。關于體罰和嚴厲懲罰的辦法在我國確實有歷史傳統(tǒng),所謂“棒子底下出孝子”、“不打不成器”等諺語在民間流傳。但是要知道,那種話是流行于封建時代的,那是培養(yǎng)奴才

